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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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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未成年人)=残疾等级(1级为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以此类推,死亡按100%计算)x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2、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残疾等级(1级为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以此类推,死亡按100%计算)x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为x20年;3、被抚养人的生活费(60岁以上)=残疾等级(1级为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以此类推,死亡按100%计算)x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x(20-年龄增长):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残疾等级(1级为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以此类推,死亡按100%计算)x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为x5年。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和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受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抚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六八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中: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3被扶养人为多人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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