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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条,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提到的“招嫖”,这是违法行为,属于治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街道两侧、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认定拉客招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卖淫人员必须有拉客招嫖的具体行为,如有公开拉扯他人、阻挡他人等行为,并有向他人要求卖淫的表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认定构成拉客招嫖。二是拉客招嫖必须是卖淫人员自己招引嫖客的行为,而不是介绍他人实施卖淫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一般来说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就不用坐牢,就是行政拘留以及罚款,但是如果涉及刑事处罚的话,就一定会坐牢并且处罚金。
拉皮条构成犯罪。拉皮条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拉皮条既是违法,又可能涉嫌犯罪。 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拘留和罚款。 第二,“拉皮条”也可构成刑事犯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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