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拉皮条既是违法,又可能涉嫌犯罪。 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拘留和罚款。 第二,“拉皮条”也可构成刑事...
拉皮条构成犯罪。拉皮条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拉皮条既是违法,又可能涉嫌犯罪。 第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拘留和罚款。 第二,“拉皮条”也可构成刑事犯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立案标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法、最高检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四条明知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从犯论处。
一般来说,拉皮条是指卖淫女与嫖客之间从事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勾通撮合的帮助行为。并且称从事这种行为的人为皮条客。在我国,拉皮条既是违法的,也可能涉嫌犯罪。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以拘留和罚款。” 第二,拉皮条也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十四岁以下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者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拉皮条行为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