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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自主运行、安全可靠的交通一卡通业务处理系统,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护义务,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突发...
为促进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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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互联互通的交通一卡通应当按照有关交通一卡通标识使用标准,统一使用“交通联合”标识,并采用全国统一的发卡机构注册识别码(IIN)。
为促进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特制定本办法。
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应当结合互联互通工作需求,完善相应的充值体系,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移动支付和互联网等方式开展充值业务。开展互联网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或本发卡机构授权代理机构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进行,方便持卡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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