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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共有财产吗?

2024-11-23
在离婚后,若婚前所购房产已由当事人单独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产应视为该房产专属于此人的所有。 若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共同还贷方式获得的,在处理房产分割问题时,拥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婚前夫妇一方家长参与出资购买并在婚后获取房产证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父母为其子女所购置的房产出资,应被视为对自身子女的个人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此项赠予是针对双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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