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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政策是规定公民有生育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但是公民也有遵守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国家没有提倡和允许非婚生育子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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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以上规定适用于婚生子及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同等待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婚生无需提供结婚证;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4、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根据《公安机关便民措施》第三十条的规定,新生儿自愿登记。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儿童出生证明,直接向孩子定居的男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这些是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要求,你说的情况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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