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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赠与的财产,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大额赠与,如,彩礼、房产、车辆、订婚戒指等贵重物品因所附的婚姻关系尚未...
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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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东西要求返还 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 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因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赠与的财产是无权要求返还的。但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赠与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恋爱是缔结婚姻的前奏,通常恋爱中的人相互赠与,是基于结婚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赠与跟通常情况下的赠与不同,带有目的性,就是认为这笔钱将来会是自己与妻子两人的,在其愿望落空无法结合时,结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应该根据情况适当或全部返还。实践中,有法院的判决以普通赠看待,支持不予返还。也有的法院支持部分返还。不过主流的观点还是以普通赠与来处理的多。
恋爱期间赠与的房子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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