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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以向或者机构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规定如下: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即契约自由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和实质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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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以向或者机构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规定如下: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对于在订立合同时就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变更或撤销,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就签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提交证据证明。 1、“不平等”的法律术语是“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2、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协商而产生的协议,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签订不平等租房合同,如当中的格式条款符合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无效条件,那么该条款无效。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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