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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以前财税[2006]100号第一条规定,为高中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征收租金的学生公寓免除房地产税。对...
高校学生免征房产税。之前财税[2006]100号第一条规定: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对从原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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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2、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为了支持高中办学,优化高中物流保障服务,现就高中学生公寓的房地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免除高中学生公寓的房地产税。二、与高中学生签订的高中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除印花税。三、本通知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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