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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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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破产债权不仅不同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赔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不同于从破产中收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权利,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权利。如何有效申报破产债权,获得审查确认,是债权人通过程序保护自己的重要途径。注意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申报法定期限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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