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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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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要具备的条件: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2)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4)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5)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6)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7)附属加工企业和职工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8)施工机械、设备已进场,并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9)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10)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11)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建筑法》。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所需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条件:文件审批所需的开工条件:1)施工图经审核(现规定由具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审核)并加盖审图章;此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了会审和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已由相关单位签署、盖章并发送给相关单位;2)合同或协议已经签订(虽然《建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必须具备合同文件);3)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和领取(有施工单位办理,施工单位配合);4)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实施;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批准;6)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施工资金准备完善;工作场所和设施的开工条件:1)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2)塔吊、模板、钢筋加工机械等设备基本准备齐全;3)工程定位测量已满足条件;5)其他开工条件;5)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临时设施能够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机械通过维护可以保证正常运行;劳动力已经调集到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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