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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理的原因而废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使有合理的原因,如属于招标人的原因而废标,那招标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招标是一个招标投标行业术语...
无合理的原因而废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使有合理的原因,如属于招标人的原因而废标,那招标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招标是一个招标投标行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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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一般会做报告,详细列出开标、评标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说明废标的具体原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况,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具体总结如下:1。没有单位盖章,不能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印章;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3、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报价,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中标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投标的;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人成本的,可能低于其个人成本的。,拒不按要求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9、投标文件未能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对上述情况的具体分析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废标,即签字、盖章、填写投标文件格式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废标。对于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问题,12号令第25条具体规定了重大偏差(即可以认定未做出实质性回应的情况):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缺陷;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废标的处罚是对失职人员进行纠正,由公司处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人的,影响采购公平性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废标处理。
合同作废即合同的解除,出现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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