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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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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损害赔偿的调停申请时间是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之日起10天以内,调停期限为10天。根据事故情况,损害赔偿调停的计算时间点不同:(1)交通事故造成障碍的,调停时间从治疗结束或剩馀之日开始(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调停时间从规定的葬礼事租赁之日起(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停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申请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为十天,从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起算。交管部门调解后,应当在八日内出具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交通事故纠纷需要的期限一般是10日。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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