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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规定: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从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执行情况来对案件作处理,执行完毕的,会结案;如果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能会终结执行,待发现其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当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中止执行、委托执行等诸多制度和措施,比较完善。如果执行六个月期满仍无任何效果,你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所谓审执分离,就是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分开,由不同部门实施。 在最初,实行的是审判执行合一,也就是审判法官也负责执行,但这样即不利于权利分离制衡,也不利于专业分工提高效率,于是学习国外,将两者分开。 目前只是初级阶段的审执分离,即在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外,另设执行局负责执行。 但是,执行本身属于行政工作,其并不处理纠纷,仅是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而已,在执行中出现异议,也仅仅进行形式审查,不服的需要另行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而且执行工作更具主动性,而非消极中立,这些特征都与法院的职能相悖,更像政府机关。同时,执行很多涉及到政府部门间的联络,由政府部门出面效率更高。正因为如此,在境外绝大多数地方,执行都是政府的工作。 现在国家也开始探索,将执行工作划归司法局,实行最终的审执分离。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执行财产的线索,有利于有效执行,对维护申请执行的债权是有利的。但在现实社会的社会管理机制中,往往是申请人本人很难掌握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的。只能本着尽力为之原则尽量提供。比如: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信息,以及银行账户、工作单位的工资收入,还有可执行的收益或财产,可以提供所掌握的情况,由法院去查核。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协查函,还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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