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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分迟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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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出现法定可解除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和约定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但是,合同不能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有关的情况有两种: 1、预期违约 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指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4)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五)在不属于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况变行合同不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此时当事人不当然有解除权,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而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提出。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需的法定条件是:逾期交付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因开发商过错不能按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是的;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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