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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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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质上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不能单独存在,所以是能同时存在的。 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当然可以,比如是A有一个机器设备,那么他可以和B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给B;由于抵押并不需要将机器设备的占有移转给B,那么在取得B同意的情况下,A可以将该机器设备质押给C,由于质押需要移转占有,那么机器设备质押给C则C就占有了机器设备。假设该机器设备再C保管的时候出现损坏,那么C将该设备交由D来维修,维修好了以后呢,C不给维修费,D就对该设备享有留置权了。所以,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一个动产上是完全可能出现,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被继续的财产还应当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次,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经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人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被继承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其他无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因此,抵押物在被继承的情况下,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物被赠与的,是转让的一种形式,只不过是无偿转让,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权人可以适用在抵押期间,抵押物被转让时,抵押权人依法所具有的权利,即:第一,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二,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第三,抵押人在符合前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转让了抵押物的,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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