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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牌子牌照号码用途吨位或座位车辆损失...
被保险人:_________本公司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保险单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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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将下列耕牛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耕牛保险耕牛种类畜龄畜性毛色特征保险金额保险费帐面或市价金额投保成数总保险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保险费总数: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备注:投保人:地址:电话:投保日期: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一辆机动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出险后如何赔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为被告的保险认为,起期在前的有效,在后的解除,保险应全额退保费。依据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该规程规定,保险应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投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并规定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我们认为,两个保险都得赔付,理由是两个合同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两个保险都应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受害人,保险如果旅行了告知义务,相当于把不能重复投保,即使多投只能获得一份保险的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来才具有合同的效力。否则因为《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是保险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对外是无效的,它只能约束保险。法官判案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因为该规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连规章都不是。法院判决一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规章。试想如果保险履行了告知义务,投保人还会投保吗?除非投保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来分析,建议及时到律所跟律师协商相关事宜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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