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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与合同无效的区别及法律规定

2025-01-07
合同撤销合同无效的区别在于产生原因、认定程序的启动、是否有效以及行使撤销权的要求等方面。具体而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等,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在认定程序方面,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关于是否有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最后,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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