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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
1、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如劳动者还在单位工作单位也接受认可的,或者像你这样在哺乳期内的,可视作原劳动合同延续,你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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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劳动合同到期后,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女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自己主动辞职,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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