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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
单位能否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如果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情形的,是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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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职工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按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条款如下: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濒临破产需要裁员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濒临破产需要裁员等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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