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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以下特征: 1.具有独创性 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是一种脑力劳动、智力活动,能直...
《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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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即产生,无需登记。“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条件、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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