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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2020-07-31 23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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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总体分为四种: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的、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3.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由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不受保护的原因在于没有独创性且在客观上有迅速传播的需要。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没有创造性特征,属于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专有,故不受著作权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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