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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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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根据原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 1 )轻微事故是指轻伤 1 至 2 人、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重伤 1 至 2 人,或轻伤 3 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 1 至 2 人,或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 3 人以上,或重伤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同时受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受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现在此规定已经被废止,所以也没有明确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类了,但在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仍然有分类。
根据原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轻伤1~2人,财产损失汽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汽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从重伤1到2,或者从轻伤3,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000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的1、至2、重伤的3、3、10以下的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3万元以上的6、000元以下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的3人以上,或者重伤的11人以上死亡的1人,同时重伤的8人以上,或者死亡的2人以上,同时重伤的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6万元以上的事故现在这个规定废除了,所以也没有明确的事故分类,但是刑法上对于事故罪的交通事故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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