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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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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四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根据原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轻伤1~2人,财产损失汽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汽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从重伤1到2,或者从轻伤3,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000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的1、至2、重伤的3、3、10以下的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3万元以上的6、000元以下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的3人以上,或者重伤的11人以上死亡的1人,同时重伤的8人以上,或者死亡的2人以上,同时重伤的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6万元以上的事故现在这个规定废除了,所以也没有明确的事故分类,但是刑法上对于事故罪的交通事故有分类。
根据原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 1 )轻微事故是指轻伤 1 至 2 人、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重伤 1 至 2 人,或轻伤 3 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 1 至 2 人,或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 3 人以上,或重伤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同时受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受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现在此规定已经被废止,所以也没有明确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类了,但在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仍然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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