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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警告、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一)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二)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三)从事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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