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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就是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利。管辖具体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级别管辖是解决应当到什么级别的法院打的问题。目前,我国有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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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影响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专利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2、版权侵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纠纷管辖做了很多规定,重点有: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1)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师弟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是师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管辖权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条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人民法院作出批准撤回起诉裁定的,不再审查管辖权异议,并在裁定中一并写明。第三条原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导致案件标的金额超过被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进行审查和裁定。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第五条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六条被告以被告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共同作出裁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诉人民法院发现无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八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第九条当事人未上诉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但被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职权裁定撤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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