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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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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于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在法律上对现役军人的给予特殊的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 (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警籍)和军衔(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还包括军队和武警的文职干部,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服务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的人,与现役军人仅仅存在恋爱、婚约或同居关系的不包括在内。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如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4)这一规定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大概内容,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也不能认为“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一定要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就决对不能判离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军人或者其配偶的主观愿望。 此外,如果双方均是军人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一般的离婚纠纷来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军婚结了,可就不能离了。那么,军婚结了,就真的不能离婚了吗?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需要经过对方同意么?小编在这里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如果不同意双方是无法离婚的,即使军人的配偶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不论军人一方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均可判决准予离婚。2、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不适用于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3、双方都是军人,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职责是保家卫国,他们有着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对此法律对这一群体予以特殊保护,这也是法律公平价值的体现。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军人的家庭和睦,使现役军人在部队安心服役,从而巩固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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