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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其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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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其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上的条款没履行完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能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约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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