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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享有离婚一票否决权,这种离婚一票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享有离婚一票否决权,这种离婚一票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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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为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 1.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 现役军官: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士长,专业军士:均属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军士长是指被任命为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现役士兵。专业军士是指服现役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现役士兵。 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现役军人不包括: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军人,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2.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也是本条的主体。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定。《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前3项是指: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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