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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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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享有离婚一票否决权,这种离婚一票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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