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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享有离婚一票否决权,这种离婚一票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
对现役军人离婚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 1、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2、但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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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现役军人起诉离婚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主要是体现在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上,至于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配偶起诉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其中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则不适用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 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发布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均是现役军人而一方要求离婚,应当按照一般的离婚纠纷来处理,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为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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