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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有没有权利在未通知或告知村民及村民代表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村耕地承包给外籍承包人进行承包?——不可以,违法! 2.以以上形式承包的土...
这位朋友,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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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款里面的一处宅基地是指符合规划的一处宅基地,现在再违反宅基地规划盖房的,政府可以强制拆除建筑物对宅基地进行调整展
村委会无权征地,但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村委会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非常重视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因此在通常情况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是不能随便收回承包地的。根据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对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4)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但如果承包人长期弃耕不种,作为发包方村委会将土地暂时收回也并没有什么不对,这样做是为了充分地利用土地。但这样做必须注意的是:不论发包方是否将收回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都应该返还,如果转包给的第三人已经在承包地上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可以要求承包方对合理投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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