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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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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条件: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四)客观要件: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包庇和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由以下要素组成:(1)主要要素: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要素:主观方面只能故意;(3)主体要素:主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4)客观要素:包庇黑社会组织或纵容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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