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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技术过失,医务人员由于能力不足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2、过于自...
以下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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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有以下情形: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一拇指末节12缺损; 8、其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其中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给患者造成伤害、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擅自离职或紧急、危重患者借口推诿拖延,延误诊疗和抢救机会;2、诊断和治疗中遇到明知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者抢救危重病人,上级医师收到下级医师的报告后不及时处理;3、手术治疗中错位、器官摘除、病人体内残留异物;麻醉方法、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检查不正确而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者违反药物配禁忌,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药物过敏试验;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6、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设备、敷料和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7、检查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断,丢失或错误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和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延误治疗;8、不遵循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没有病人乱开药,开错药;9、中医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医或西医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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