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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有如下具体情形: 1、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2、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擅离职守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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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有以下几种: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有: 1.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 2.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4.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5.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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