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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也就是说没有父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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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就监护人的职责而言,作为监护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监护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才能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父母,被监护人的父母是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次担任监护人。
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因此,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
民政部门没有权变更监护权。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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