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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1、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2、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1、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2、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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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 (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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