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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进出口业务的被指定单位,应当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年度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数据,并妥善保存与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终止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的记录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存档。
一、人户分离,居无定所,帮教管控无法到位。吸毒人员为了掩饰其吸毒行为,常常行踪不定,居无定所。人在户不在的,不易纳入社区与派出所的视线;户在人不在的,帮教措施不可能到位。如辖区现有涉毒人员38名,就有13名人员常年人户分离,有的甚至连户籍地的房子也已拆迁或卖掉好几年。一些被帮教对象在外地打工,帮教和尿检都存在很大困难。帮教人员难以找到吸毒者本人,其家人有时也不知其去向。 二、行政处罚与戒毒释放后管控信息衔接不及时。公安机关在抓获吸食新型毒品的违法人员时一般采取罚款和拘留处理,但没有及时通知被抓获人员的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吸毒人员的家属也不会向派出所和社区报告,吸毒人员本人更不会主动报告,使社区对对这些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管理信息失控。劳教、强戒、劳改释放回来的戒毒人员也同样存在帮教衔接不上,导致的失控漏管问题。 三、社区戒毒缺乏强制约束力,帮教管控流于形式。在《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的工作任务更艰巨了,相对于公安派出所的威慑力而言,街道、社区在帮教管控上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涉毒人员的尿检工作,难度更大。 四、社会歧视就业难,回归社会困难重重。社会公众对吸毒者有着极端的戒备和歧视心理,认为“一朝吸毒,终生难戒”,吸毒是引发犯罪的根源,吸毒者无药可救。就业单位也不愿意接纳吸毒人员,认为吸毒人员一是文化程度低,缺乏基本的工作技能,无法规范管理;二是吸毒人员一旦复吸,需要有大量金钱去交易,会对企业的财产造成隐患。因此,许多吸毒者希望有份工作的想法落空,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关怀,遭到社会的唾弃,丧失了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从而自暴自弃,再次与毒为友。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等有关部门制定短临跟踪方案,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群测群防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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