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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所规定的准自首的成立条件分别为: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1、《刑法》中所规定的准自首的成立条件分别为: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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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条件主要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括两个条件:1、自动化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如实交待均属自动化投案。如果自动投案后逃跑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跑回来的,视为自首。2、如实说明所犯罪:只需说明主要犯罪事实。犯数罪的,如实供述自首,未如实供述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要求从犯供述其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解释后翻供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解释的,也可以认定自首。辩护和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特别自首是指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自首。具体来说,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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