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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这些情况中并不包括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因而,单位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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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这些情况中并不包括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因而,单位不能以员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理由辞退员工,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签订竞业限制对员工的发展来说还是有利的,同时竞业限制也不得超过两年,并且单位在员工离职后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有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这样规定本身是不合法的。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
从公司的角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防止公司员工在离职后对公司的业务形成竞争,甚至造成伤害;从员工的角度,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意味着,在离职后的求职和创业受到限制。 按相关法律规定,入职签订竟业限制协议时,由于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不是竞业限制的人员,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持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得受雇于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与劳动者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生产同类产品,不得与用人单位进行同类业务竞争,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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