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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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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实体法来看,应该回来。《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收入的所有财产,应当追缴或命令赔偿的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应当立即返还。投资者返还投资金,有实体法的依据。其次,从程序法来看,很难回来。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者财产的,应依法追缴或命令赔偿。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64条问题的批准》也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者财产的,应依法追缴或命令赔偿。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诉讼,要求归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投资者返还投资金,没有手续法的保障。无论是提起刑事民事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受理。第三,从实践上看,很难回来。实践中,公安机关回收非法筹资类犯罪案件的投资金比例非常低,通常在30%左右或更低,回收率最高的e租赁案件,回收率也只有60%左右。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也是我国公安部门比较关心的,但是现实却是非法集资案件在处理的时候,不像普通老百姓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些非法集资案件跨区域,跨省市,涉及领域较多,在办案的过程当中,困难也是非常多的。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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