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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产企业入账价值如何计算呢?

2022-08-03
法院判决房产企业入账价值计算,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时应以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也就是以购置厂房的460万元加该厂房应负担的契税作为其入账价值;在缴纳房产税时,如果该宗地容积率高于0.5,则应将地价款240万元及其应负担的契税部分计入到房产原值中一并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单位税额缴纳,年应缴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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