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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需要格外提醒并说明,否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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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无效: 1、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4、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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