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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无效: 1、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4、提供格式合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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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1、对于格式条款合同,如果没有尽到告知或者特别警示对方当事人,则该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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