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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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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产权转移印花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帐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产权转让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和分割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书据的征税范围为:政府管理机关登记的动产、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的书据、企业股权转让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双方或者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持有一份的,各方应当就各持有的一份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让书据由立据人贴花。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书据持有人应当负责以合同方式补贴印花的书据,持有书据的各方应当按照全额贴花。 因此,本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为纳税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人民币×0.05%=人民币。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对于你的企业转让债权缴纳印花税吗这个问题,需要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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