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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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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中铝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 二、今后新增加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中铝公司、中铝股份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按所载合同金额的0.5‰贴花。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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