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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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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条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客观方面由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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