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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才能领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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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补贴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考试转正 从1997年至2000年,根据转正指标,各地组织在岗民办教师参加转正考试,考试合格转为正式教师。 二、免试一次性转正 在边远、贫困山区的长期任教的;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岗位的;取得市、省级教学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给予免试一次性转正。部分地区放宽条件,多次转正考试未通过的,只要有高中以上学历,后来都统一转正了。 三、一次性补缴社保 对于未转正的离岗老民师,2002年起,从社保政策上做出安排,容许离岗老民师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到退休年龄,就能拿钱。现在没有一次性补缴15社保政策。 四、老民师教龄补助 为一次性解决未转正的且未参保社保的老民师诉求和生活苦难,各省制定老民师发放教龄补助方案,各省补助标准不同,比如安徽省一个工龄20元,达到60周岁,由人社局按月发放教龄补助。 以上就是合理解决老民师代课问题四种办法,兜底性保障民师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其实我最希望的就是能够重新核定原民办教师的补贴标准,那教龄补贴很多地区都10年没有调整,可想而知,他们的生活还不如当地的低保家庭; 希望今后参考物价水平增长、工资增长、经济发展、其他类型补助增长等情况,适时增加教龄补助。
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体现党和政府对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的关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上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 二、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审核办法 按照“以县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乡、村、校进行公布。具体的认定实施办法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未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县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政府决定)。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县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实施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此次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把好事办好。同时,要注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上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矛盾突出,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四)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建立中小学规范用人制度举报和督查机制。今后,任何学校、个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人员。发现使用,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及校长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一般为20个月基本工资。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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