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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20个月基本工资。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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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为生前6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遗属生活补助:遗属无工作的,从休干(士官)病故后第七个月开始按月领取,标准为军职:1200元、师职:1100元、团职及以下:1000元。有工作且收入不足标准的,补足差额。
一般为20个月基本工资。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王宏律师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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