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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是说合同不写日期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只是日后若发生诉讼,需要更多证据对合同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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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写还款日期对债权人更加有利,这是因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前提下,债权人是能够随时要求债务人进行债务偿还的,债务期限在债权人进行第一次催要的时候到期; 其次就是没有约定期限,三年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催要时计算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交通肇事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对伤员来说肯定是有误工费赔偿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赔偿是与伤员的工资待遇直接联系的,如果当事人的工资收入比较高,则需要赔偿的误工费也就越高,反之就越少。对于肇事驾驶人员来说,如果涉及到违法驾驶的情况,则需要由自己承担赔偿。
如果你工伤认定过期裁判有影响的话,等待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但不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原工伤认定决定已经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废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人民法院不可以按工伤进行裁判。因此,只能等待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韩飞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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